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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4/5 15:28:15     点击率: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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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活动,根据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本会执行国家统一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工作,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对违反基金会财会办法和与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资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资金都必须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捐赠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实施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三章 本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来源于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本金(注册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列支使用,每年用于公益项目的资助资金、日常管理费等各项开支按规定由募集的资金、利息、投资收益等收入支付。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金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保值增值的原则运作,以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库券、投资保本理财产品等低风险方式为主,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其他高风险性投资,确保基金会本金安全。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开支范围及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经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通过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基金会标准执行;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借款申请单”,逐项认真填写。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

(二)财务人员核实“借款申请单”后,按照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八条 报销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

(二)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已报账;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自借用之日起原则上一周内应办理报销手续。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补助收入: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基金会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以及利息收入;

(四)经营收入:基金会按照规定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展开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主要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因投资需要也可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收到实物捐赠时,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入库,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捐赠实物品种、数量和金额。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账程序及手续:

(一)验收无误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凭入库单登记账册,可确定实物价值的,凭入库单财务联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入账;无法确定实物价值的,纳入实物账册管理;

(三)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受助单位或对象提供接收凭证,凭出库单财务联和接收凭证交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核算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捐赠实物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必须及时入账,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资助资金支出,指按规定用于省内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困难农民工及其他弱势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支出;

(二)业务活动支出,指按围绕用于省内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困难农民工及其他弱势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所开展的大型宣传、展览、表彰、活动、会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支出,指基金会为管理基金会所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包括专职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四)筹资费用支出,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按照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五)经营支出,指基金会在专业业务活动以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资助金的开支范围、资助标准等使用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捐赠的资助金,捐赠方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其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活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经营费用等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确定各项支出的成本,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客观。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各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不再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捐赠条件的,可以采取取消资助资格,回收资助金等措施。

第八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负责基金会的报税工作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出纳职责

第三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理基金会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第三十七条 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 财务审批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预算项目的审批,需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外资助支出,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完善有关支付单据,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通过后出纳核实办理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经营费用等的支出,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完善有关支付单据和发票,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通过后出纳核实报销。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办理借款,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会计核实相关凭证后,由秘书长、理事长按流程审核并报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审批,通过后出纳核实办理。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对外投资、投资理财等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运作方案和建议,报理事长会议研究,重大投资活动须报理事会研究。

第十一章 审 计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31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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